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水泥错峰生产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2016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我部联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对2016至2020年期间水泥错峰生产工作作出部署。为保持水泥错峰生产工作的连续性,2020年12月28日,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总体看,水泥行业开展错峰生产,既有利于缓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大幅度降低污染排放,助力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又有利于企业生产管理模式创新,降低企业经营运行成本,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我部赞同您提出的加快制定水泥错峰生产实施细则的建议,将会同生态环境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于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通知》围绕“科学性、精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提出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因时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安排好错峰生产;统筹协调谋划,处理好错峰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环境;认真总结经验,夯实错峰生产常态化机制等7项要求。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实化细化错峰生产常态化机制,依据《通知》要求和当地实际依法依规研究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明确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企业是错峰生产的主体,我们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监督企业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强化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不能达标企业利用错峰生产时间认真整改,促进环境绩效水平不断提升,指导各地区水泥协会协调相关企业加强自律,配合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错峰生产,同时防止企业利用错峰生产哄抬水泥产品价格,保障市场稳定供给。
三、关于纳入熟料生产线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深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制定特殊时段排污管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工作方案,拟明确规定包括水泥在内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应记载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内容,为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一证式”执法监管提供重要的支撑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执行中国水泥协会认定的错峰生产规则
我部支持中国水泥协会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凝聚行业共识,制定错峰生产的行规行约,引导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履行社会责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平稳推进错峰生产。支持各地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以及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参照中国水泥协会提出的两点建议,执行好错峰生产。
五、关于对错峰生产时间实行动态管理
我部已在《通知》中明确推动全国水泥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其中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自11月1日至次年3月底;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自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自12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其他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春节、酷暑伏天、雨季和重大活动期间开展错峰生产。各地区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空气质量情况进一步明确或延长当年具体错峰生产时间,但不能低于《通知》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延长错峰生产时间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保障职工收入。
六、关于明确“可换不可免”的错峰生产政策
按照《通知》要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我部将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的生产线,与当地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沟通协调,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生产线,应当在非采暖季、非错峰生产期间补足错峰时间;有全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通知》明确要求,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督促各地对不执行错峰生产规定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实施相应惩戒。
七、关于纳入水泥碳达峰行动方案
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水泥行业是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领域。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分析研究水泥行业碳达峰目标和路径,提出水泥行业控碳的关键措施及配套政策。错峰生产是控制水泥熟料产量、减少碳排放的措施之一,我部将在制定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中认真考虑,以促进全行业碳达峰碳减排。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25日
本文转自:工信部网站